《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八十九条:债权人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赔偿责任

      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条文要义
      拒绝受领,是指对于已经提供的给付,债权人无理由地拒绝接受。受领迟延,也叫债权人迟延,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提供的履行未为 受领,或者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力的违约行为。
      债权人对于给付的受领,首先表现为一种权利行使的结果,即受领 是债权效力的直接表现。受领的性质,是合同履行的义务,是债的效力 的表现。构成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应当具备的要件是:(1)债务内容 的实现须以债权人的受领或者其他协助为必要;(2)债务人依照债务 的本质提供了履行;(3)债权人拒绝受领或者受领不能,后者是指债 权人不能为给付完成所必需的协助的事实,包括受领行为不能和受领行 为以外的协助行为不能,是债权人不为受领或者协助的消极状态,是否 基于债权人的主观意思,在所不问。
      对债权人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本条规定了两个法律效果:(1) 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履行所增加的费用,债务人提出增加费用请 求权的,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支持;(2)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 务人无须支付利息,债权人请求的,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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