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九十九条:交付买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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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 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条文要义
      出卖人的义务之一,是要在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并转移 所有权之外,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 的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例如购买商品的保修单、使用说明书等。这项义务是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应当履行的从义务,是辅助合同主 义务的义务,以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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