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零九条:未交付标的物单证和资料的意外灭失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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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 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条文要义
      在动产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就转移了标 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标的物的同时,还应当交付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 的,且应当一并交付。没有交付单证和资料,并不意味着权属没有转 移。交付单证和资料仅仅是从义务,而不是主义务。动产交易只要完成 交付标的物的主义务,标的物的所有权就发生转移。因此,不能因为有 关单证和资料没有交付而认为交付没有完成。既然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 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当然也就由买受人负担,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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