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三十条:买卖标的物孳息归属(买卖合同利益承受规则)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 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
条文要义
      买卖合同的利益承受,也叫买卖标的物孳息归属规则,是指标的物 于买卖合同订立前后所生孳息归哪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规则。标的物于合 同订立前后所生孳息的归属,即利益承受,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风险负 担密切相连,二者遵循同一原则,即权利归谁所有,利益和风险就归谁 享有或者负担。
      标的物的孳息,是指标的物在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增值或者收益, 既包括天然孳息,也包括法定孳息。买卖合同利益承受中的孳息,主要 是天然孳息,但是也包括有些法定孳息。前者如树木的果实、牲畜的幼 畜;后者为买卖正在出租房屋的租金。
      利益承受的规则是:
      1.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例如买卖牲畜, 在交付之前出生的幼畜,归出卖人所有。
      2.标的物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由买受人承受,例如交付之后的出 租房屋,收取的租金归买受人所有。
      3.合同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不适用上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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