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 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 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 实施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条文要义
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限内,买受人对购买还是拒绝购买试用的标 的物享有选择权,决定购买该标的物,或者拒绝购买该标的物。该权利 属于买受人,他人不得干涉。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就是选择权 的行使。该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在有些情况下,尽管买受人虽然未作出认可的意思表示,即未作出 购买该标的物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应当视为认可。
1.买受人在试用期限届满后未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既不表示 购买,也不表示拒绝购买的,视为认可购买该标的物,且标的物已经交 付,买受人应当履行买受人的义务。
2.买受人对试用买卖的标的物支付部分价款,对标的物实施出卖、 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标的物交付,买受人应 当履行其义务。
买受人同意购买标的物或者视为同意购买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即发 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合同。在试用期限内买受人作出拒绝 购买的意思表示的,该买卖合同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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