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合同买受人对标的物购买选择权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 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 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 实施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条文要义
      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限内,买受人对购买还是拒绝购买试用的标 的物享有选择权,决定购买该标的物,或者拒绝购买该标的物。该权利 属于买受人,他人不得干涉。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就是选择权 的行使。该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在有些情况下,尽管买受人虽然未作出认可的意思表示,即未作出 购买该标的物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应当视为认可。
      1.买受人在试用期限届满后未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既不表示 购买,也不表示拒绝购买的,视为认可购买该标的物,且标的物已经交 付,买受人应当履行买受人的义务。
      2.买受人对试用买卖的标的物支付部分价款,对标的物实施出卖、 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标的物交付,买受人应 当履行其义务。
      买受人同意购买标的物或者视为同意购买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即发 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合同。在试用期限内买受人作出拒绝 购买的意思表示的,该买卖合同不生效力。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722.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3722.html
  • 购买选择权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
加载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