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 承担。
条文要义
在买卖合同中,都存在买卖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的问题,原则上是 由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的一方负担意外灭失风险的后果。在试用买卖合 同中,同样适用这样的规则,但是存在部分变化。在标的物试用期标的 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都由出卖人负担,因为在试用买卖合同的标的 物试用期内,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买受人仅仅是试用,而不是取 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因而由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的出卖人负担意外灭 失风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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