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五十二条:供电人因故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与违约责任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 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 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
      在供用电合同履行期间,对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 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供电人负有事先通知用电人的义务。这是因为,电力在社会生产、 生活中的特殊作用,要求供电人的供应须是连续不断的。供电人在发 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这是 供电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 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供电人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 进行公告:(1)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人应当提前7天 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2)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 供电人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3)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 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人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 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人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用电人如因未事先得到断电通知而遭受的损失,由供电人赔偿。
      用电人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负有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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