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 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
用电人对电力设施的安全负有保持义务。用电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用电,是其应尽的义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 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 行为:(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 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 设备;(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 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 备;(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自备电源擅自 并网。用电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会打乱电力生产的供需平衡,极易影响 整个电网的稳定运转,引起不必要的拉闸限电、停电,给供电人和其他 用户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 电,擅自改动供电人的用电计量装置和供电设施、擅自超负荷用电等, 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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