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条文要义
民法典第530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主张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在借款 合同中,根据借款合同的实际情况,不适用该条规定。
本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规则是:
1.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是可以提前返还借款的,债权人应当同 意,不适用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规定,因为提前还款不会造 成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只是少收利息而已,并且早日收回借款还可以继 续出借。
2.提前还款的利息问题,首先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如果没有 约定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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