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八十三条:保证人资格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 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条文要义
      保证人资格,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能够作为保证人,为债 权人提供保证的条件。保证人的资格,最主要的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 相当财产的保证资力。
      本条是从否定保证人的资格角度作出规定的,排除了不能作为保证 人的组织,其余的民事主体都可以具有保证人资格。
      不得作为保证人的组织是:
      1.机关法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 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例如原来存在的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的保 证,都因为保证人没有保证资格而使保证合同无效。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原因是如果这种组织 提供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会损害公益。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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