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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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条文要义
      保证方式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方式,只有两种保证方 式: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方式,依照保证合同约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 人承担何种保证方式,就应当承担何种保证方式。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如果没有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担保法》的规定是推定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这种规定不妥, 因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是没有特别利益的,因此不能要求过 高,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就推定承 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使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及利益关系发生不平衡。因 此,在这个问题上,本条改变了原来的做法,即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 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承担一般保证,而不 是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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