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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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条文要义
      保证范围,是指保证人对债权人债权实现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范 围。确定保证范围的规则是:
      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保证责任范围。依照合同自由原则,确 定保证责任的具体范围,应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确定。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可能与主债务的范围并不一致,应当允许,但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 只能比主债务轻,不能比主债务重,否则应当缩减至主债务的限度。
      2.没有约定的保证责任的确定。依照本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 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不过,在保 证债务成立后,主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的或约定增加的利息、违约金, 属于新增加的债务,保证人未同意担保的,不应列入保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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