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主债权对保证责任效力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 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 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条文要义
      债权人转让全部债权或者部分债权,实际上是在转让两个债权:一 是主合同的债权,二是保证合同的债权。债权人转让这两个债权,都应 当符合债权转让的规则,即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债权不发生债权转 让的后果。因此,债权人将主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如果通知了保证人,就是将保证合同的保证债权也一并转移,转让债权 的通知到达保证人后,保证人即成为受让人即新债权人的保证人,对受 让人即新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未通知保证人的,保证合同的保 证债权就没有转让,因此该转让主债权的行为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 证人对受让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原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消灭或者部分消 灭,保证债权亦随之消灭或者部分消灭。
      上述规则的例外情形是,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 因债权人违反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债权没有转让,保证人对受让人即 新债权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780.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3780.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