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 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 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条文要义
债权人转让全部债权或者部分债权,实际上是在转让两个债权:一 是主合同的债权,二是保证合同的债权。债权人转让这两个债权,都应 当符合债权转让的规则,即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债权不发生债权转 让的后果。因此,债权人将主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如果通知了保证人,就是将保证合同的保证债权也一并转移,转让债权 的通知到达保证人后,保证人即成为受让人即新债权人的保证人,对受 让人即新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未通知保证人的,保证合同的保 证债权就没有转让,因此该转让主债权的行为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 证人对受让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原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消灭或者部分消 灭,保证债权亦随之消灭或者部分消灭。
上述规则的例外情形是,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 因债权人违反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债权没有转让,保证人对受让人即 新债权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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