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占有租赁物,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 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租赁物。租赁物有收益能力的,应保持 其收益能力。
承租人保管不善,违背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 的,应对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依照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确 定;在承租人系因故意或过失致租赁物毁损时,也可以依照民法典侵权 责任编的规定处理,构成民事责任竞合。出租人可选择其一向承租人主 张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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