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二十七条:拍卖租赁物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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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 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条文要义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时,无法像用一般买卖方式出让租 赁房屋那样,以通知的方式通知承租人。因而,本条规定,出租人委托 拍卖行对出租房屋进行拍卖时,应当在拍卖的5日前,以通知方式通知 承租人,承租人主张购买出租房屋的,应当参加拍卖,通过竞买的方式 实现自己的权利,但是在竞买中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仍然是出价 高者获得购买的资格。如果经通知后承租人未参加拍卖,应当认定承租 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不得再主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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