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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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 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条文要义
      承租人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关系消灭时,应向出 租人返还租赁物。返还租赁物的要求是,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这是因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占有、使用和收 益租赁物时,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对返还的租赁物状态的要求 是:(1)符合租赁合同约定,即约定的对返还租赁物时状态的要求; (2)根据租赁物的性质进行使用后的状态,例如租赁房屋的性质是居 住,返还租赁房屋时,仍然应当是适合居住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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