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四十九条: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出租人免责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2953
文章
0
粉丝
民法典详解评论201阅读模式
      第七百四十九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 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条文要义
      在一般情况下,物件造成第三人损害,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编关于物 件损害责任的规定,由物件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这样的规则,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也应当由所有人、使用人、 管理人承担责任,使用人就是承租人。由于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 对租赁物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特别是出租人依照承租人的意志购买,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因此,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不论是人身 损害还是财产损失,都排除出租人的责任,其对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该责任应当由承租人负责。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833.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3833.html
  • 出租人免责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