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工作辅助部分可交由第三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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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 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条文要义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必征求定作人 的同意。承揽工作中的辅助工作,是指承揽工作中主要工作之外的部 分,如定制服装合同,缝扣子、熨烫等工作就是主要工作之外的辅助工 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如果第三人完成的辅助工作不符合承揽合 同的要求,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由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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