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一十七条:旅客随身携带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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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百一十七条 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 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条文要义
      旅客在运输中随身携带行李,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可以携带行李是权利,携带行李须受到限量和品类要求的限制则是义务。客运合同准许 旅客携带行李一同乘运,为保障旅客旅行安全需要而限制旅客携带行李 的数量和品类要求,旅客应当履行义务,原因是客运合同毕竟不是货运 合同。旅客携带随身行李超出限量的,旅客应当凭客票办理行李托运手 续,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出具行李票。
      这里包括两种情形:(1)可以随身携带行李超出限量和品类要求的,要托运;(2)超出免费托运行李的限量和品类要求的,超量部分 的托运实际上是订立了货运合同,应当缴纳托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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