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二十三条:旅客伤亡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 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 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 乘的无票旅客。
条文要义
      承运人应当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伤亡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既是违约责任,也是侵权责任,应当 适用民法典第186条的规定,由受害的旅客选择适当的请求权。承运人 免除责任的事由是:(1)旅客因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2)承运 人能够证明伤亡是由旅客的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对旅客伤亡 的损害赔偿责任及免责事由,不仅适用于正常购票乘运的旅客,而且适 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对于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未经允许乘坐的无票乘坐人,承运人对其伤 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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