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二十五条:货运合同及托运人如实申报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 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 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
      货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的运输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 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其特征是:(1)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即 收货人;(2)货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不仅要将运输的货物运输 到目的地,而且要把货物交付给收货人。货运合同的成立,以托运人提 出运输货物的请求为要约,以承运人的同意运输为承诺。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办理托运手续,负有如实申报义务,如实填报 托运单,承运人在托运单上签字认可后,货运合同即告成立。如实申报 的内容是:(1)收货人: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自然人) 或者名称(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2)托运的 货物: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3)收货地点;(4)有关货 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如是否为鲜活物品等。托运人不如实申报的后果 是: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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