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四十一条: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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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百四十一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 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
      在多式联运合同中,由于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 营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了多式联 运单据,并不因为其转让了多式联运单据而免除其责任,或者将赔偿责 任转移给多式联运单据的受让权利人承担,托运人也仍然对自己的过错 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因为托运人已经不是该货物的所有 人而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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