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零三条: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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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百零三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 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由于保管物被保管 人所占有,并且具有同一法律关系等要件,因而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 置权。可以依照民法典物权编关于留置权的规定,进行留置、催告、规定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寄存人仍不履行的,即可变卖、拍卖保管物,就其价金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约定保管人不得行使留置权等,保管人不 得因此行使留置权,依照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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