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条文要义
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这些财 产包括金钱、物品及其孳息、权利等,不论是以委托人名义取得的,还 是以受托人自己名义取得的,也不管是由次委托人取得的,还是由受托 人自己在处理事务时直接取得的,受托人均应将其交还给委托人。委托人可以请求受托人交付财产的各项权利,也可以让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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