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八十二条:管理人通知义务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 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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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于管理开始后,应当将管理开始的事实通知受益人,如果没 有急迫情形,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如果不能进行通知,例如管理人 不知受益人是谁,或不知受益人的住址,或交通断绝,或因其他原因无 法通知,则不负通知义务;如果受益人已知管理开始的事实,则没有必 要进行通知,可得推知受益人的意思,以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进行管 理。管理人通知受益人之后,应当听候受益人的指示。如果等候收益人 的指示会使受益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的,则不应坐等指示而应直接管理。 管理人违反通知义务,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但继续管理的部分仍成 立无因管理,而不是不适法管理;如果受益人反对继续管理,管理人仍 继续管理者,则为管理人违反受益人的意思而进行管理。对于造成的损 害,管理人应负无过失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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