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 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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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其生命存在,以保证其生命安全和生命 尊严为基本内容的具体人格权。本条规定生命权的基本内容有二:一是 维护生命安全,二是维护生命尊严。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00.html
维护生命安全,是权利人保持其生命,防止他人危害其生命的权利 内容。权利人可以依据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防止他人对自己生命的非 法侵害;在环境对生命构成危险、尚未发生时,可以要求改变危险环 境,保护生命安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00.html
维护生命尊严,是维护人格尊严的组成部分。人格尊严主要维护的 是自然人在主体资格存续期间的尊严,当然也包括生的尊严和死的尊 严,而生的尊严和死的尊严就是生命尊严,其中最重要的是死的尊严, 包括选择尊严死、生前预嘱和临终关怀等内容。当生命濒临终结、不可 治愈,且采取延命措施会有巨大痛苦时,权利人有权以生前预嘱等方 式,选择尊严死,实行临终关怀,要求采取减轻痛苦的医疗措施。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00.html
维护生命尊严是否包括可以采取安乐死,是一个争论的问题。从原 则上说,生命尊严是安乐死的上位概念,但是本条并未明确规定积极安 乐死,但是消极安乐死应当包括在其中。不过,规定了生命尊严,将会 给安乐死立法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将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00.html
生命权的义务主体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绝对权,一个自然人是生命权的权利 主体,其他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都是该生命权的义务主 体,都负有不得侵害生命权权利主体的生命的义务。生命权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包括在“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的概念之中,作为生命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 权”的法定义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0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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