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零二十条:肖像合理使用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 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 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18.html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 人的肖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18.html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 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18.html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 像权人的肖像;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18.html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 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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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条规定的特定事由的,可以不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直接使 用肖像权人的肖像,不构成侵害肖像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18.html

合理使用的事由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18.html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 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1)合理使用的方式是,个人学 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科学研究。2)合理使用的范围是必要范 围、在上述方式的可控范围内,不得超出该范围。3)使用的是肖像权 人已经公开的肖像,而不是没有公开的肖像,更不是自己制作的他人肖 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18.html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 肖像。这种合理使用被称为“新闻性使用”:当一个人的肖像淹没在新闻 事件里的时候,肖像权人不得主张肖像权。例如在新闻事件中被拍摄到 肖像时,不得认为侵害了肖像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18.html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 肖像权人的肖像。最典型的方式是针对逃犯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 进行刑事通缉。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 人的肖像。例如为了拍天安门城楼而不可避免地将路人拍摄在画面之 中,对此,路人不得主张肖像权。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例如,在寻人启事中使用走失者的肖像,是为了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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