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列举性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 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31.html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31.html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31.html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31.html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31.html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31.html

条文要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31.html

本条列举了六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排除了不构成侵害隐私权的两种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31.html

排除的不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是:(1)法律另有规定,即法律 作出相反的规定的;(2)获得权利人明确同意的,无论何种隐私,都 因隐私权人的同意而构成对侵害隐私权的有效抗辩,不成立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31.html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作为隐私权的义务主体,都不得实施下列有关个 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部位、私密信息和生活安宁等的侵害隐 私权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31.html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 他人的生活安宁。生活安宁,是自然人享有的安稳、宁静的私人生活状 态,并排除他人不法侵扰,满足无形的精神需要。以电话、短信、即时 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个人的生活安宁,通常称为骚扰 电话、骚扰短信、骚扰电邮等,侵害个人的生活安宁,构成侵害隐私 权。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隐私 权保护的私密空间,包括具体的私密空间和抽象的私密空间。前者如个 人住宅、宾馆房间、旅客行李、学生书包、个人通信等,后者专指日 记,即思想的私密空间。凡是对私密空间进行进入、拍摄、窥视等,都 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私密活动是一切 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生活、 婚外恋等。对此进行拍摄、窥视、窃听、公开,都构成侵害隐私权。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身体的私密部位,例如生 殖器和性感部位,也属于隐私,是身体隐私。拍摄或者窥视他人身体私 密部位,构成侵害隐私权。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私密信息是关于自然人个人的隐私信 息,获取、删除、公开、买卖他人的私密信息,构成侵害隐私权。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这是兜底条款。凡是侵害私 密信息、私密活动、私密空间、身体私密部位、生活安宁等的行为,都构成侵害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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