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处理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 为;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34.html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 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 外;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34.html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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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处理,尽管在有些时候未经过个人信息权人的 同意,但是也不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行为人不承担侵害个人信息权的 民事责任,被处理个人信息的自然人不得主张侵害其个人信息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34.html

这些具有免责事由的行为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34.html

(1)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处 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如果经过权利人同意,并且在其同意的范围内合理 实施的,不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这与民法典第1035条第3项的规定 即“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相关。依此进行判断,符合明示 的上述使用范围的,不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超出范围处理个人信息的 行为,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34.html

(2)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 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这 一事由包括两个方面:首先,自然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 信息,是可以处理的,一般情况下不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其次,尽管 如此,如果处理的这种信息侵害自然人个人的重大利益,或者自然人已 经明确拒绝他人使用的,处理这样的信息仍然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34.html

(3)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 为。处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如果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是为 了维护该自然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则具有正当性,为合理实施,不构成 侵害个人信息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34.html

合理实施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行为,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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