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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婚姻自主权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结婚、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婚姻自主权纠纷是指侵害他人婚姻自主权而引起的纠纷。《民法典》第110 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1042 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
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44 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1.html
婚姻自主权的主要内容包括:(1)订婚决定权,即异性权利主体之间在婚姻关系上的自主决定权(2)结婚自主决定权,即公民自行决定自己缔结婚姻关系,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涉的权利;(3)离婚自主决定权,即是否离婚由公民自行决定,他人不得干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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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1.html
因婚姻自主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 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24 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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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1.html
处理婚姻自主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110 条的规定,以及婚姻家庭编和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 条也有相关规定用于处理此类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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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婚姻自主权也叫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是《民法典》规定的人身权的组成部分,也是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审判实践中,适用该案由的情形主要有:
(1)侵害订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即他人或享有婚姻自主权的人强迫、包办或强制干涉他人订婚或不订婚,或者强迫相对人与自己订婚或不订婚等侵权行为;
(2)侵害结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主要有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禁止寡妇改嫁和强迫寡妇成婚、干涉男到女家落户、干涉父母再婚、一方当事人强迫另一方当事人与其结婚、干涉不婚者成婚、妨碍婚姻登记的行为等;
(3)侵害离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包括强制离婚、强制不准离婚、欺骗离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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