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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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 物权纠纷评论289阅读模式

 

担保物权是他物权的重要形式,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担保主债的清偿为目的的一类物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其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3类。本次案由修正相比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级案由“担保物权纠纷”项下规定了“抵押权纠纷”“质权纠纷”和“留置权纠纷”3个第三级案由,保持不变。在第四级案由方面,第三级案由“抵押权纠纷”项下,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为“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纠纷”;增加“探矿权抵押权纠纷”“采矿权抵押权纠纷”“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18.html

从范围上看,担保物权只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3种形式,所以担保物权类纠纷只要适用第四级或第三级案由即可,第二级案由没有适用的余地。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18.html

担保物权的设立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合同约定方式设立,抵押权和质押权即是;二是依法律的规定直接设立,留置权即是。根据物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设立担保物权的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当作为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纠纷案由,不适用担保物权纠纷案由。具体适用时,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18.html

担保物权为从权利,以主债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在诉讼中有的是单独就担保物权提起的诉讼,有的是在债务纠纷中一并提出担保物权请求,在前一种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担保物权纠纷案由;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应适用主债关系纠纷的案由,不适用担保物权纠纷的案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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