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供用气合同纠纷

 

[释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17.html

供用气合同是指供气人向用气人提供煤气(天然气),用气人支付燃气费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 656 条的规定,供用气合同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的义务等也与供用电合同类似。供用气合同的内容包括供气的方式、质量、时间,用气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气价、气费的结算方式,供用气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供用气合同也可分
为生产经营性供用气合同和生活消费性供用气合同。供气人的主要义务有:及时、安全、合格供气,停气的通知义务,以及断气的抢修义务。而用气人的主要义务有:支付燃气费,保持用气设施安全,以及依约用气等。在供用气合同中,供气企业也负有强制缔约义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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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17.html

供用气合同纠纷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被告住所地,《民事诉讼法》第21 条第1 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 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
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17.html

关于合同履行地,《民法典》第511 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该条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18条规定一致。按照《民法典》第511 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如果供用气合同双方就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应当以履行义务一方(也即供气企业)所在地为履行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17.html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 650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民法典》第 656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这是考虑到供用气合同标的物的独特属性所作的特殊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在供用
气双方就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以供气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合同履行地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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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17.html

处理供用气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第10章、《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17.html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供气人通过管道将煤气(天然气)直接输送至用气人用气处,因此而发生的纠纷才适用本案由,因出售罐装液化气、加气站给汽车加天然气而发生的纠纷,只能将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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