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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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 海事海商纠纷评论164阅读模式

 

[释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7.html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向寄存人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而非第三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港口货物保管合同则是指港口与委托人签订货物保管合同或仓储合同,或涉及货物保管内容的港口作业合同,约定由其保管委托
人交存的货物,并依约定向委托人,或委托人指示的人,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人交付货物的合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7.html

航运实践和海事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如何确定港口经营人保管或仓储货物时应向谁交付货物的问题。应当注意的是:(1)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仅属于提供服务类而非移转物之所有权类的合同,保管人仅是代寄存人或存货人对物进行占有,该类合同并不规范物的所有权问题。国际贸易和航运实践中,与保管人建立保管或仓储合同的,既可能是买方或其代理人,也可能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还可能是卖方或其代理人。在保管或仓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对保管人课以识别物之所有权人的义务实属苛刻。要求保管人仅可与货物所有权人订立合同、仅应将货物交还货物所有权人,因保管人确无识别物之归属的能力,此要求超出了保管人的能力范围。(2)《民法典》在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相关规定中对寄存人或存货人的身份或资格并未进行任何限定,更未限定与保管人建立保管或仓储合同关系的寄存人或存货人必须为保管物或仓储物的所有权人。在向保管人交付货物之时,并不限定向保管人交付货物者必须为货物的所有权人。(3)如果出现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依据《民法典》第 896条的规定,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存货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如果非保管合同相对方的提单持有人认为贸易合同中的相对方存在违约,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应向贸易合同相对方提出主张。如果提单持有人仍持有提货单而货物已被交付系无单放货所致,其应依无单放货的相关规定寻求救济。持有提单之事实,不能当然赋予提单持有人可不顾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之事实要件和法律基础而任意或无限主张物之返还或赔偿的权利,不能当然赋予其获得优于港口经营人基于合同对案涉货物合法占有的权利,亦无法当然消灭港口经营人应负的向寄存人返还货物的合同义务。(4)国际贸易和航运实践中,必须依据贸易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以及可能存在于各环节的代理合同等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对应确定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贸易合同法律关系中,卖方未能就货款支付方式进行合理安排以保障其货款的清偿,未能通过与买方和仓储人签订三方协议或其他合理方式就货物控制进行妥善约定,买方收到货物后卖方未能收到货款的商业风险,一般不能当然转嫁至其他合同法律关系下的相关当事人。而如果将港口经营人视为承运人交付货物环节中的最后一环,或者说将港口经营人视为承运人角色的延伸,则港口应依据《海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海事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其所保管或仓储货物的交付对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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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7.html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港口货物堆存、保管、仓储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属于典型的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虽然港口货物保管合同更多具有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性质,保管的标的物系货物即动产,如果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主要与货物的保
管或仓储相关,赋予此类案件专属管辖的属性可能存在不同看法。考虑到港口货物保管时常被作为港口作业中的一环,而货物的堆存、保管或仓储在港口,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更便于收集和核对证据,确定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也确实不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不便,故将此类案件确定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亦较为合理。至于案件
地域管辖的路径依据,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 条第1项规定,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7.html

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与港口作业纠纷是两个独立的案由,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未作特别规定,考虑到港口作业实践中,当事人之间不时签订有港口作业合同以及案件审理的便利和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便利等,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 条第1 项的规定,确定沿海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并无不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7.html

如果纠纷并非发生于沿海的港口,而发生在长江沿岸的港口或其他与海相通的水域的港口,则《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 条第1项的规定不能涵盖此类情形,以《民事诉讼法》第33 条第2 项为依据,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海事法院管辖区分划分的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海事法院管辖亦无不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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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7.html

如果案件不具有涉外因素,审理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第 21 章保管合同、第 22 章仓储合同的相关规定。如果港口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名称为仓储合同,应注意广义的保管合同包括仓储合同。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根据《民法典》第 888 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依《合同法》第 395 条的规定,仓储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如果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则首先还应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 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准据法,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应注意该案由与港口作业纠纷案由的区分。如果委托人与港口签订的合同包含对运抵或运离港口的各类货物进行装卸、驳运、仓储或保管、装拆集装箱等一揽子操作,当事人未将其中某一环节单独予以剥离提起诉讼,此种情形下以将案件定性为港口作业纠纷为宜。如果属于相关人员在操作港口作业机械、设备过程中造成港口设施损坏或
者给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则更应确定为港口作业纠纷。如果当事人将包含有一揽子作业内容中的货物保管或仓储合同单独作为起诉的诉因,则应确定为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为宜。如果当事人单独就港口货物订立有保管或仓储合同,则无疑应以本案由对案件进行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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