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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行李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行李的船舶经海路将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海上行李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海上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47.html
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行李的船舶将行李从国内通海水域的港口运至通海水域另一港口,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47.html
依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行李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和车辆,但是活动物除外。自带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携带、保管或者放置在客舱中的行李。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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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47.htm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7 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的规定,因
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及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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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47.html
《海商法》第5 章系统规定了海上行李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则。这对于通海水域的行李运输合同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此外,《民法典》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法,对于此类纠纷具有一般适用的效力,其中直接相关的就是合同编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此外,在涉及相关具体情形时,要直接适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并要参照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规章的规定。《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对于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程序有明确规定。如果存在应适用《雅典公约》的情形,还应适用《雅典公约》的相关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47.html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与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虽然具有密切的关系,但是由于它们在损害后果上存在本质的区别,前者系财产损害而后者则是人身伤害,而且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纠纷也具有多发性,所以有必要将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纠纷单列,将其作为与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并列的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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