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纠纷

 

关于民事主体,《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公民、法人,没有规定其他形式的主体。《民法总则》第四章规定了“非法人组织”,《民法典》予以继续保留,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从法律上明确了非法人组织的“第三类”民事主体地位。《民法典》第102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合伙企业属于《民法典》明确规定的非法人组织,既不能等同于自然人,也不能等同于法人,而应当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5250.html

关于合伙企业,我国也有单行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在我国,合伙企业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有独立的字号、独立的意思形成机构和执行机构,其财产与合伙人财产发生一定分离,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5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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