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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责任纠纷是指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52.html
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是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处理债权债务的公司机关。当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0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的解散事由后,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相当于原公司执行机关董事会,行使清算中公司的代表及执行机关职能。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与原公司机关具有类似的法律地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52.html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52.html
根据《公司法》第189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包括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组成员在履行上述义务过程中,应当本着忠实勤勉、忠于职守的原则进行,如因故事或者重大过失未尽勤勉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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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52.html
因清算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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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52.html
处理清算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第184 条、第185条、第186条、第187条、第188条、第189条。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公司清算过程中,公司实质上为清算组控制,因此也有可能出现清算组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其自身不可能主动以公司名义向自己主张权利,况且清算时间一般较短且只消耗而并不增加公司的财产,此时公司的状态符合《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股东有权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说明的是,清算中公司的董事会、执行董事已不再行使执行公司事务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对于损害公司利益的清算组成员,公司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无须遵守书面请求公司董事
会、执行董事起诉的前置程序。此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公司清算期间的特殊体现。在股东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中,应当将公司列为第三人,诉讼的结果归于公司所有,在清算中一并处。
当公司已经因清算完毕而注销终止后,股东发现清算组成员的违法行为造成其损失的(无剩余财产分配或者剩余财产数额不足),亦可向清算组成员主张权利。因清算组成员清算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损失,首先是对公司亦即全体股东造成的损失,而非仅针对原告股东,因此,在这里还不宜简单视为直接诉讼,而应当视为本质上还是代表公司诉讼(准确说应当是代表全体股东诉讼)-尽管此时公司已经消灭,形式上不再满足代表诉讼的特点。因此,此时股东提起的诉讼,应当是“参照”《公司法》第152条第3款的规定提起,而非“依据”。考虑到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应该是对所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股东在提起该诉讼时,应当将其他所有股东列为第三人。
此外,清算责任纠纷案由不同于申请公司清算案由。另外也要注意,申请公司清算案由在原案由规定中为第三级案由,从属于第一级案由即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及第二级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本次案由修正后,仍然为第三级案由,但已调整为从属于第一级案由即第十部分非讼程序案件案由及
第二级案由公司清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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