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6.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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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组织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实践中,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此,《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监护制度,强化了监护人以及有关组织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民法典》第 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
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这里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此外,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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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92.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10 条的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也涉及监护关系的变更,因此,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坚持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 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当然具有管辖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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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92.html

处理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 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2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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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92.html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是第三级案由。监护是民法上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监护的性质,我国学术界历来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权利说”“义务或者职责说”“权利义务一致说”等。但是,无论持何种观点,都认为监护人是为被监护人利益而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不受损害。(2)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一般情况下,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是如果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可以处分。(3)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区分本案由与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关系,上文已做说明,不再赘述。

此外,《民法典》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都对民政部门进行了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时要注意,第3款只是对申请主体作出“兜底”规定,即如果其他个人或者组织都不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此时,民政部门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是,这并不是指民政部门必须等待其他个人或者组织都不向人民法院申请之后再行申请。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第2款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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