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 意见》实施细则(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69.html
(2017 年 8 月 1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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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 开性,维护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 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二)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 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69.html
一、九种罪名的量刑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69.html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69.html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数颜达到“数较大”起点 5000 元的,可以在拘役至 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 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 私财物的;毁坏救灾、抢险、防汛、救济、优扶、扶贫、医疗财物的;毁坏残 疾人、孤穿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引起被害人患病或者自杀等严 重后果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作案次数、犯罪对象、犯罪后 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 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犯罪数额每增加 13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一年内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 刑期; 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四个 月至七个月刑期。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69.html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数颜达到“数额巨大”起点 5 万元的,可以在三年 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数额满 4 万元不满 5 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毁坏救 灾、抢险、防汛、救济、优扶、扶贫、医疗财物的;毁坏残疾人、孤寡老人或 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在 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作案次数、犯罪对象、犯罪后 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69.html
有下列情形的, 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 1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 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69.html
(二)滥用职权罪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69.html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造 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 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 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滥用职权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 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 4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九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六 人、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轻伤十八人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 150 万 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滥用职权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 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 40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私舞弊犯前款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 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 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滥用职权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 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八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 2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私舞弊犯前款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 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九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六人、 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轻伤十八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 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滥用职权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 30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三)玩忽职守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造 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 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玩忽职守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 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 4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九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六 人、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轻伤十八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 150 万 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玩忽职守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 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 40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私舞弊犯前款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 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 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玩忽职守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 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八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 2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私舞弊犯前款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九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六 人、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轻伤十八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 150 万 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玩忽职守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 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 30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法定刑在拘役、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1)销售金额达到 5 万元以上;(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 15 万元以 上;(3)销售金额不满 5 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 3 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 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 15 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造成的后果 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销售金额每增加 7000 元,尚未销售的金额每增加 2 万元,可以增加 一个月刑期; (2)每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造成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造成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法定刑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销售金额达到 20 万元以上;(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 60 万元以 上;(3)销售金额不满 20 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 s 倍后,与尚未销售的 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 60 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造成的后果 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销售金额每增加 5000 元,尚未销售的金额每增加 15000 元,可以增 加一个月刑期; (2)每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造成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造成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销售金额达到 50 万元以上;(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 150 万元以 上;(3)销售金额不满 50 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 3 倍后,与尚未销售的 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 150 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造成的后果 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销售金额每增加 15000 元,尚未销售的金额每增加 450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造成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造成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
4.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但同时具备两种以上情形的, 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00%。 (1)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或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等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 加基准刑的 30 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增加基准刑 的 50 以下;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相应的刑罚量。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可以减少基 准刑的 20 以下;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事实被发现前,主动将所生产、销售的伪劣 产品收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 下; (3)其他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五)拐卖妇女、儿童罪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拐卖妇女、儿童一人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拐卖妇女、儿童人数等增加刑罚量,确定 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拐卖妇女、儿童二人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轻伤的,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可 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 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 期;(2)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 期; (3)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 淫的,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每 增加一名被害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可以增加二年至 三年刑期; (6)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的,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7)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 刑期; (8)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轻伤的,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可 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或者拒 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 5 万元以上的,可以在拘役至一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人数、时间、数额等其 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 加相应的刑罚量。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每增加一名劳动者,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劳动报酬 2000 元, 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每超过指定的期 限三个月,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 5 万元以上的,每增 加一名劳动者,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劳动报酬 4000 元,增加 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每超过指定的期限三 个月,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 者进行暴力威胁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人数、时间、数额等其 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 加相应的刑罚量。 (1)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 月至三个月刑期; (2)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 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 一年刑期;(3)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自杀或死亡的,每 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相应的刑罚量。 (1)在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 减少基准刑的 50 下; (2)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 以下; (3)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 以下。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 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 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3)属于国家为 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 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 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 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 应的刑罚量。 (1)造成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 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生产、销售金额每增加 6000 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属于婴幼儿食品的,生产、销售金额每增加 3000 元,增加一个月刑 期; (5)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的,生产、销售金额每增加 3000 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造 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 成严重危害的;(6)生产、销售金额 20 万元以上的;(7)生产、销售金额 10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 续时间较长的;(8)生产、销售金额 10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属于婴幼儿食 品的;(9)生产、销售金额 10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 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 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 应的刑罚量。 (1)造成轻伤或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 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生产、销售金额 20 万元以上,每增加 1 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 刑期; (5)生产、销售金额 10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每增 加 1 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生产、销售金额 10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 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每增加 1 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 个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 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 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 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 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 应的刑罚量。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的,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 能障碍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每增加一 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八)污染环境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 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 险废物三吨以上的;(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宅、梯的 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4)排放、倾倒、处 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钻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 准十倍以上的;(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 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的;(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 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 需氧量、氯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 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 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 久性破坏的;(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 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15)致使 三十人以上中毒的;(16)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 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7)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 致严重功能障碍的;(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 根据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 准刑。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每增加 3 吨,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 期; (2)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蛇、梯的污染物,超过国 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每增加 1 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排放、 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钻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 物排放标准,每增加 2 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每增加 1.5 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三个 月刑期; (4)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 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又实施前列行为的,每增加一次行政处罚,增 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每增加 12 小时,增加一个 月至三个月刑期; (6)致使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 种用途林地每增加 1 亩,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其他农用地每增加 1 亩, 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其他土地每增加 1 亩,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每增加 3 立方米,增加一个月刑期,或者 每增加幼树死亡 150 株,增加一个月刑期; (8)致使公私财产损失每增加 2 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9)致使疏散、转移群众每增加三百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10)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的,每增加一人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可以 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11)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的,每增加一人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2)非 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 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 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 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5)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6)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7)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8)致使一百人以上中 毒的;(9)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的;(10)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的;(11)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 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2)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1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 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 量。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每增加 12 个小时,增 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每增加 5 吨,增加一个月刑期; (3)致使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 种用途林地每增加 3 亩,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其他农用地每增加 3 亩, 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其他土地每增加 3 亩,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每增加 9 立方米,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 期,或者每增加幼树死亡 400 株,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致使公私财产损失每增加 6 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致使疏散、转移群众每增加 900 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的,每增加三人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可以 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8)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的,每增加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一人,可以增 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9)致使死亡或重度残疾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或减少相应的刑罚量。 (1)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 罪的,增加基准刑的 30 以下; (2)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 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 有害物质的,增加基准刑的 30 以下; (3)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 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 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增加基准刑的 30%以下; (4)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减少基 准刑的 30 以下; (5)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 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增加基 准刑的 30 下; (6)其他可以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九)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1.法定刑在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完、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 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 工具正常运行的;(3)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 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 序严重混乱的;(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 对措施的;(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 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30以下: (1)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 运行的; (2)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的; (4)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 以上的;(3)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4)妨碍国 家重大活动进行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 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 量。 (1)造成轻伤每增加三人或者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 期;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每增加 10 万元,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附则
1.本实施细则仅规范上列九种犯罪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案件。
2.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3.本实施细则如果与刑法、司法解释、刑事司法政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相冲突,以上述法律、法规、政策为准,本 实施细则将随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司法政策以及上级法院规定的变动适时作 出调整。
4.本实施细则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试行。
5.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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