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维护量 刑公正,根据 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93.html
一、 危险驾驶罪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93.html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93.html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 罚量,确定基准刑。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93.html
(1)追逐竞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 50%,且超过 60 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规 定时速的 10%,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93.html
(2)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80 毫克/100 毫升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每增 加 50 毫克/100 毫升,可以增加十至十五日的刑期。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93.html
(3)驾驶大型载客汽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 50%或者超过 额定乘员 15 人以上的,每增加额定乘员的 10%或者每增加 5 人,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 刑期。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93.html
(4)驾驶中型载客汽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 80%或者超过 额定乘员 10 人以上的,每增加额定乘员的 10%或者每增加 3 人,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 刑期。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93.html
(5)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 10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 7 人以上的,每增加额定乘员的 10%或者每增加 2 人,可以增加十五日至 一个月的刑期。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93.html
(6)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违反规定载客达到 10 人 以上的,每增加 3 人,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93.html
(7)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 时速的 50%,且超过 90 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规定时速的 20%,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 月的刑期。
(8)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行驶速 度超过规定时速的 100%,且超过 60 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规定时速的 20%,可以增加十 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9)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通过铁路道口或者设有窄路、窄桥、急弯路、掉头、 转弯、下陡坡、傍山隆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注意路面结冰等标志的道路,或者遇雾、 雨、雪、沙尘、冰在等能见度在五十米以内的不利气象条件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50%,且超过 40 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规定时速的 20%,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 期。
(10)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造成交通事故或者环境污染,致 一人以上轻伤、公私财产损失 5 万元以上的,每增加轻伤一人或者损失数额每增加 5 万元, 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11)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装载危险化学品超过车辆核载质 量 50%以上的,每增加核裁质量的 10%,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12)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 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 50%,且超过 90 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规定时速的 20%, 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13)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 道路上行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 100%,且超过 60 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规定时速 的 20%,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1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通过铁路道口或者设有窄路、窄 桥、急弯路、掉头、转弯、下陡坡、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注意路面结冰等标志 的道路,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在五十米以内的不利气象条件时,行驶速 度超过规定时速的 50%,且超过 40 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规定时速的 20%,可以增加十 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1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30%以下: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 犯罪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3)驾驶载有乘客的运营机动车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 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5)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 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 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给存款人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数额每 增加 10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不满 3000 万元的,每增 加 300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数额超过 3000 万元的,超过数额每增加 600 万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10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的,每增加 3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万元以上不满 1500 万元的,每增加 150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直接经济损失 超过 1500 万元的,超过数额每增加 300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数额 每增加 30 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不满 15000 万元的,每增加 500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数额超过15000 万元的,超过数额每增加 2500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 上 250 万元以下的,每增加 15 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 二个月刑期;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250 万元以上不满 7500 万元的,每增加 250 万元,可以增 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7500 万元的,超过数额每增加 1250 万元,可以 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30%以下:
(1)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使用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的存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综合考虑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以及被害人谅解的 情况等,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下。
5.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 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 集资诈骗罪
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它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 罚量,确定基准刑。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较大的,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 1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 刑期;单位集资诈骗数额较大的,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 5 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 5 万元,可以增 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10 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数额增加 300 万元,可以增 加一年以下刑期;数额增加超过 300 万元不足 1000 万元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数额 增加超过 1000 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4)单位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数额增加 1500 万元,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数额增加超过 1500 万元不足5000 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数额增 加超过 5000 万元以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 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30%以下:
(1)个人集资诈骗一百人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二百人以上的;
(2)假冒国家机关或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
(3)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 信用卡诈骗罪
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 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它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 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诈骗数额每增加 2000 元,增加一个月 至二个月刑期;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诈骗数额每增加 4000 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 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诈骗数额每增加 2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恶意透支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诈骗数额每增加4 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 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诈骗数额 增力口 200 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数额增加超过 200 万元不足 1000 万元的,可以增 加一年至三年刑期;数额增加超过 1000 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 无期徒刑的除外。恶意透支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诈骗数额增加 400 万 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数额增加超过 400 万元不足 2000 万元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 刑期;数额增加超过 2000 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 外。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30%以下:
(1)多次实施信用卡诈骗的;
(2)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全部偿还 透支款,皂的,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 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五、 合同诈骗罪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 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 2 万元,二类地区每增 加 1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
(2)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类地区每增加 3 万元,二类地区每增 加 2.5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
(3)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数额增加 150 万元,可以增加 一年以下刑期;数额增加超过 150 万元不足 750 万元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数额增 加超过 750 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30%以下:
(1)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多次实施合同诈骗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诈骗近亲属财物,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以下。
六、 非法持有毒品罪
1.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
(1)非法持有鸦片 1000 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50 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持有鸦片 200 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 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可 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 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每增加精片 40 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 2 克,可以增 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每增加鸦片 60 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 3 克,可以增 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每增加鸦片 100 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 5 克,可以增加一 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30%以下: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毒品再犯;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非法持有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
七、 容留他人吸毒罪
1.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次数、人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 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二年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 期。
(3)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收、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增加一至三个月刑期。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增加一至三个月刑期。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30%以下:
(1)毒品再犯;
(2)国家工作人员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以下。
八、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1)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十人次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 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 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情节一般的,每增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人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 期。
(2)情节一般的,每增加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一人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 年刑期。
(3)情节严重的,每增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人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 期。
(4)情节严重的,每增加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一人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 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30%以下:
(1)曾因组织、强迫卖淫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被行政处罚的;
(2)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境外人员到境内卖淫的;
(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造成严重后果的;
(5)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 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九、 附则
1.本细则规范上列八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
2.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3.本细则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4.本实施细则自 2017 年 6 月 14 日起施行。
5.本细则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