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被 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释义】 本条是关于调解中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03.html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纠纷发生 地基层组织以及当事人的亲友、邻居等个人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被邀请 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法院进行调解,不应推托。 有关单位和个人 通常了解案情或者为当事人所信任,他们参加调解工作,对当事人进行说服、疏导工作,有助于顺利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容易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 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 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经各方当事人同 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上述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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