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七十二条:公证证据效力

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 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证证明作为证据的效力。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33.html

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 事实和文书”修改为“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这主要是 考虑到“法律事实”这一概念中已经包括了“法律行为”,因此删除了原规定 中“法律行为”这一内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33.html

公证证明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法律事实和文书 作出的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 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是 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 构。 遵守法律、坚持公正的原则是法律对公证活动的最基本要求。 由于公证 机构对于申请的事项要经过审查,公证证明是公证机构出具并经过法定程序 制作,因此,公证机构作出的证明,一般都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它们往往有 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效地预防或解决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33.html

基于公证证明的特点,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应当将公证证明作 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也就是说,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一 般予以确认。 公证证明的证明效力高于其他种类的证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33.html

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才 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因此,不是所有的公证证明都理所当然地可以作为 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据。 人民法院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公证证明,如 果由于公证机构工作失误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公证证明出现错误的,那么,只要 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否认公证证明的证明 效力。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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