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 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 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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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因故未申报票据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权利保护的 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31.html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发出公告后,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 期间申报,但有时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利害关系人没能在法院判决前申报权 利。 比如,公示催告期间某人正患病或者在国外,不知道法院对票据的公示 催告,法院判决作出后,其才得知自己所持票据已被宣告无效,但又认为自己 取得的票据权利是合法的、正当的。 为了维护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 许他们在判决作出后向作出票据无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促使 票据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以利于经济关系的稳定,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公 示催告判决的诉讼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 1 年内提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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