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37.html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 起诉讼的除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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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终结督促程序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37.html
根据本法第 225 条的规定,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债权人提出的以 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的请求,仅根据债权人单方面的申请,不经开庭审理,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的程序。 督促程序不以双方当事人 直接对抗为必要,但能够产生与诉讼程序类似的法律后果。 同时,督促程序 也是略式程序,无须传唤债务人开庭审理,仅就债权人的申请和证据进行单 方形式审查。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37.html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第 192 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 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2007 年 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未对该规定作出修改。 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对本 条内容作了修改,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人民法院收到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才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二是增加了一款规定,明确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 的除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37.html
1. 关于支付令失效。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查后,认为异 议成立的,债权人的申请就不符合本法第 225 条申请支付令的基本条件了,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此时支付令发生自动失效的法律效果,债务人不需 要按照支付令的内容向债权人支付;双方的权利义务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的方 式加以解决。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债务人一提出异议,支付令就必然失 效。 如果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只是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 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则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这是因为清偿能力、清偿方 式等只涉及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不影响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 认;至于清偿期,应当是指债权到期后具体完成债务履行的期限,不是针对未 到期债权,因此也不能成为有效异议。 例如,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 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则 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还有的情况下,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 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提出异议 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即支付令对没有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有效。 因此,在适用本条规定时,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审查,不能一 概而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37.html
2. 关于支付令失效的后果。 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前,由于督促程序 的设计不严密,缺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督促程序因债务人提出异议终结后,并不自动进入诉讼程序,债权人如果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债权,须另行起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37.html
由于债权人在督促程序中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债权往往由于债务 人滥用异议权而无法通过督促程序实现,与直接起诉相比,债权人不仅浪费 了时间,还增加了讼累。 因此,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规定了督促程 序与诉讼程序相衔接的有关内容,即申请支付令一方的当事人不需要另行起 诉,案件直接转入普通诉讼程序,这样就使督促程序较好地与诉讼程序对接,省去了当事人再立案的麻烦。 同时,考虑到是否转入诉讼程序的决定权在于 当事人自己,因此本条规定申请支付令的一方不同意转入诉讼程序的,则不 转入诉讼程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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