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七十一条:国际条约优先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 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 款除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38.html

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就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所作的书面形式的约定。 国 际条约有双边国际条约和多边国际条约之分。 双边国际条约,是指两个国家 间签订的条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多边国际条约也称公约,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如 1965 年在海牙通过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 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海牙送达公约》)、1958 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 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38.html

对于国际条约,缔约国或者参加国均有信守和付诸实施的义务。 根据本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承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 际条约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效力,即使国际条约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有所不 同,也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另外,本法没有规定但国际条约有规定的,也应当依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38.html

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并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 首先,国际条约的 效力只及于缔约国或者参加国。 人民法院适用的国际条约,必须是我国缔结 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如果不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对我国无任何约束力,人民法院也不予适用。 其次,即便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但我国在 缔结或者参加时声明保留的条款,即未予承认和接受的条款,对我国也不发生 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不予适用。 例如,我国加入的《海牙送达公 约》,对公约第 10 条规定的采用邮寄、直接通过负责送达的官员进行送达的方 式在中国境内进行送达等条款作了保留,则该保留条款对我国不发生效力。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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