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当事人委托代理执行案件应提交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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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外国企业或组织参加执行程序的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组织参加执行程序的人员,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执行程序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需经企业或组织注册登记地所在国,或办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签订的相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程序办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42.html -
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执行案件时,若授权委托书在人民法院法官见证下签署,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42.html -
境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执行案件时,从境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签订的相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程序办理后,方具有效力。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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