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移送法院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七H内 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 行人的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47.html
(2)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 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中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 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 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47.html
(3)受移送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或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 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 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4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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