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借贷,理由有二:第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17 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 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 张提供证据证明”。父母提供转款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已完成初步证明责任, 在夫妻一方主张属于赠与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第二,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 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 子女负有偿还义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持此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赠与,理由有四:第一,基于父母子女之间人身关系的 特殊性及利益的关联性,双方并非普通民事主体,不宜仅凭转款凭证即直接依据 《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应当由父母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 在借贷合意。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 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 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 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即适用关于夫妻受赠财产的 规定,因此在没约定或约定不明且父母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借贷合意的情况下,应 认定为赠与。第三,从现实国情看,子女结婚时往往缺乏经济能力,难以独自负 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 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的生活更加幸福,而 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这也更符合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第四,子女离 婚诉讼中,父母的出资将被作为己方子女对购房贡献较大的考量因素,法院可在 分割房产过程中,对出资较多的一方在份额上作适当倾斜,以此平衡当事人间的 利益关系,不能因为夫妻感情不好以后,为挽回父母的购房出资,就直接依据转 款凭证认定存在借贷关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倾向于此 观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4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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