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但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 由要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2109
文章
0
粉丝
民间借贷纠纷评论113阅读模式

答: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 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这一规则,不当得利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方获有利益; 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根据,即无“法律 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的关键。本问题中,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基 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具体而言,借款合 同未约定利息,存在两种情况:

一种是双方可能有过口头的约定,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借款人是依 据约定支付利息,系正常履行借款合同的行为,不得再要求返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529.html

另一种是双方确实没有以书面或口头约定过利息,此种情况下,借款人主动 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视为改订借款合同、为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关内容的新要约, 贷款人无异议并接受,则为对该要约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由此完成借款合 同的改订,而该新合同也已因借款人完成利息(和本金)的支付而履行完毕,借 款人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自不应得到支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529.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529.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6529.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