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 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这一规则,不当得利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方获有利益; 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根据,即无“法律 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的关键。本问题中,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基 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具体而言,借款合 同未约定利息,存在两种情况:
一种是双方可能有过口头的约定,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借款人是依 据约定支付利息,系正常履行借款合同的行为,不得再要求返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529.html
另一种是双方确实没有以书面或口头约定过利息,此种情况下,借款人主动 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视为改订借款合同、为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关内容的新要约, 贷款人无异议并接受,则为对该要约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由此完成借款合 同的改订,而该新合同也已因借款人完成利息(和本金)的支付而履行完毕,借 款人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自不应得到支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529.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529.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