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法释〔2014〕9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用 工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五 项中“被挂靠单位”、“个人”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 之间产生争议,如何处理?
“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 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 仅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40.html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个人”与 “因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 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40.html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与“因 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无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决定不予认定工伤产生的纠纷,属于行政 争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40.html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向“不具备 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个人”追偿产生的纠纷, 不属于劳动争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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