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争议仲裁中如何进行财产保全?

答: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转 交申请书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 回申请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可能导致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 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 劳动者的申请转交人民法院审查。而且,诉中财产保全并不强制劳动者必须提供担保,对于那 些经济确有困难的劳动者,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免劳 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675.html

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 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67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6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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